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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能耗监测系统是前置条件关于2021年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申报通知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持续推动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创新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新建(建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自愿申报(除非后者提供书面声明放弃联合申报及相关资金资助),并确定一家为牵头单位; (二)既有(运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联合申报(除非后者提供书面声明放弃联合申报及相关资金资助),并确定一家为牵头单位; (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由投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联合申报(除非后者提供书面声明放弃联合申报及相关资金资助),并确定一家为牵头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3.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对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须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2.新建(建成)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须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市绿色建筑银级及以上设计(建成)阶段评价标识,并按相应等级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时间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 既有(运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须获得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绿色改造运行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 3.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并取得确认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的;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5.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项目实施期间未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的。 |